日前,深圳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深圳万鼎富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鼎富通”)募新还旧、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违规行为做出处罚。
有律师分析,资金池业务使投资者的资金处于不稳定、高风险状态,增加了投资者损失资金的风险,属于监管红线。
【资料图】
图片来源:深圳证监局官网
百亿私募惊现“庞氏骗局”
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万鼎富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公司管理的三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全部投向五个合伙企业(以下统称特殊目的实体),在特殊目的实体实现资金汇集和统一调配,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均通过特殊目的实体进行集合运作。
私募基金财产在投向特殊目的实体后,特殊目的实体将其中部分资金转入投资标的,部分资金则直接转至投资者用于分配投资收益,整体资金募集和收益分配上呈现募新还旧特征。其中,“人和一号”这只基金所募集资金自托管账户到账日至实际或计划退出日的期限为6至14个月,与底层投资标的投资期限不匹配,形成期限错配。三只私募基金均未按照投资标的的实际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情况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形成分离定价。综上,万鼎富通管理的三只私募基金系开展具有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山东睿扬(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孙龙龙律师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资金池业务不是标准的金融用语,也不是标准的法律词汇,其实质是指将每只独立资管产品(私募基金产品)的资金混合使用的业务,其特征主要是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就私募基金而言,不规范的资金池业务是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多只基金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无法做到每只基金产品的单独核算和规范管理。资金池产品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其投向的基础资产的质量,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行为,无法确切定位单只基金产品对应的基础资产,使投资者的资金处于不稳定、高风险状态,增加投资者损失资金的风险。
孙龙龙律师表示,上述处罚事项中,万鼎富通将管理的多只私募基金的资金利用特殊目的载体实现资金汇集和统一调配,该行为过程中“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行为或特征符合资金池业务情形,违反了监管要求,严重侵犯了投资者权益,触犯了监管红线。
资金池业务触犯监管红线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显示,万鼎富通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成立于2017年7月,并于2018年3月完成登记,目前管理规模超过100亿元。万鼎富通在中基协备案的产品数量为10只,其中7只已清算,以上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3只产品仍在存续期,不过因未按时披露年报、半年报而显示信息报送异常。
图片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深圳证监局认为,万鼎富通上述行为属于《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刘昊作为万鼎富通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是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万鼎富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刘昊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孙龙龙律师介绍,一直以来,资金池业务是资管产品及私募基金产品监管的重点领域,属于监管红线。2020年12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是首个由证监会发布的直接针对私募基金业务的监管规范,是私募基金监管的重要核心规则。根据行业观察,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版权声明| 供稿服务| 友情链接
咕噜网 www.cngulu.com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2008-2020 By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2009963号-10
联系我们: 39 60 29 14 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