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券业行家
历时十年,终于官宣: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而在证券行业,行家意外发现多起因不动产引发的纠纷,居然指向同一家头部券商。
十年大事记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近期“带押过户”的“吹风”之后,不动产统一登记,官宣完成。
就在今天(2023年4月25日),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议传来消息,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实施十周年之际,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新华社据此发布短评:经过十年努力,从分散到统一,从城市房屋到农村宅基地,从不动产到自然资源,覆盖所有国土空间,涵盖所有不动产物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建立。
通过官媒,票圈和金融人士聚集的群,行家多角度了解了这一重大事件。
而这是否是房产税开启的信号?仅有“蜗居”的行家,害怕被上纲上线,也只是猜测。
同样猜测的,是一起“实名”的“房产”诉讼案中,当事人的“身份”。
疑涉券商一把手
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海淀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披露了一起历时1/4世纪的往事。
1997年12月,当时还是“国泰证券”的国泰君安证券,与北京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冠海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入位于海淀区的10套房屋。本案的案涉房屋正是其中之一,建筑面积为154.58平方米。
1998年,国泰君安将案涉房屋交由原告毕先生居住至今。
2007年10月,国泰君安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历史遗留住宅类房产处置的议案》,为兼顾员工的利益,并推进公司历史遗留房产的处置工作,将公司购买的房产出售给员工。
2015年6月,国泰君安北京分公司作为甲方,与毕先生(乙方)签订了《房产内部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事宜”。协议签订后,毕先生一次性支付了89.05万元价款。
庭审过程中,国泰君安方面派出了派出两名员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这两位员工的住所均是“公司宿舍”。
可能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这起案件的判决毫无悬念:由冠海房产配合毕先生将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国泰君安北京分公司名下,再由国泰君安北京分公司将所有权转移至毕先生名下。
行家注意到,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毕先生,生于1965年7月22日。而在2022年12月敲钟上市的首创证券,总经理同样是这个名字,并且同样出生于1965年。
据首创证券披露的高管履历显示,毕劲松先生,生于1965年,此前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主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君安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中富证券董事长兼总裁,民生证券副总裁,首创证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等职务。2020年8月,他出任首创证券总经理。
另据北京证监局发布于2010年8月的历史文件,生于1965年7月22日的毕劲松,获准任京都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商信息显示,这家期货公司在2014年6月更名为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简称:首创京都期货)。因首创京都期货系首创证券全资子公司,首创证券总经理毕劲松曾经担任过首创京都期货董事。
那么,这位曾是国泰君安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如今担任上市券商“一把手”的资深人士,是否就是这起案件中的当事人?
行家还注意到,以某平台披露的均价(116921元/平方米)计算,前述房产的现价约为1,807.36万元,已经20倍于2015年的“内部”购房价。
同样是2022年,首创证券总经理的税前薪酬为248.78万元,到手金额或许要打个对折。而国泰君安“三张表”数据显示,人均薪酬为71.25万元。两名住在宿舍的普通员工,如何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愿望?
帝都虽大,寸土寸金。多金的券商人士,依然居不易。
多起类似诉讼案
行家查看了裁判文书网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为证券公司的判决书共有103份,其中居然有60份涉及国泰君安。
往期的案件姑且不提,连同本案在内,从2020年至2022年期间有12起案件,事由与判决几乎一致。
唯一的例外,来自一位“悲催”的购房者。
来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朝阳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20年12月,王女士通过委托竞拍的方式,从国泰君安处买下案涉房屋,价款为3,410万元,外加34.1万元的拍卖佣金。彼时的协议约定于2021年1月15日前完成过户登记。
为了买房,王女士在2020年7月向案外人借了3000万元,年利率高达24%。而她在2021年1月又与某装饰公司签约,拟在当年2月开工装修。
王女士表示,曾多次督促国泰君安方面履行交付涉案房屋及办理过户登记义务,但最终办理过户日期延迟到了2021年5月20日;房屋实际交付时间还要更晚,为2021年6月17日。
被迫违约的王女士,不得不自掏腰包,赔偿装饰公司80万元。而这笔年化24%的借款,更是产生不菲的利息。
为此,王女士向朝阳区法院起诉国泰君安,主张因逾期交付涉案房屋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要求赔偿80万元装修违约损失,以及资金利息损失204.38万元。
朝阳区法院认为,国泰君安“明显逾期交付涉案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装修违约损失。而案外人借款的利息损失,“并不属于被告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对此不予支持。
这一系列的房产交易纠纷案,让行家不由得怀疑,国泰君安作为头部券商,究竟交易了多少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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