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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每经记者 张明双 每经编辑 张海妮
近日,炭黑厂商烁元新材料(东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烁元新材)申报挂牌新三板,目前已收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审查部二次反馈意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烁元新材实际控制人WANG WEIDONG(中文名王卫东)、顾丽波夫妇均于2009年10月至2016年4月,在一家名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贝斯特)的企业任职。此外,山东贝斯特曾是烁元新材主要股东之一,于2016年4月将其1-4号、5-6号炭黑生产线所属设备、人员及债务出售给了烁元新材前身东营贝斯特。在上述资产重组前,山东贝斯特已面临偿债危机,目前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
报告期毛利率持续下降
报告期(2020年、2021年、2022年1~6月)内,烁元新材分别实现营业收入9.52亿元、12.58亿元和7.19亿元,分别实现净利润1.07亿元、8769.18万元和1475.10万元。其中炭黑产品收入占比分别为93.74%、94.91%和94.86%,目前公司主要产品为橡胶用炭黑。
从经营业绩来看,2021年,烁元新材收入增加但净利润下滑,主要是受到毛利率下降和期间费用率上升影响;2022年1~6月,公司净利润较低,是由于原材料成本上涨过快引起毛利率大幅下降。报告期内,烁元新材毛利率分别为21.60%、19.05%和10.08%,其中炭黑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18.77%、17.06%和7.10%。
烁元新材主要原材料为炭黑油和蒽油等原料油,原材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接近90%。烁元新材表示,报告期内,公司原料油价格波动较大,但炭黑销售价格的调整存在滞后性,导致报告期内毛利率水平波动较大。与下游轮胎企业相比,我国炭黑生产企业,包括公司与黑猫股份等同行业上市公司,经营规模普遍偏小,因此议价能力较弱,在原材价格大幅波动时,受定价机制、供需格局等因素影响,不能完全将原材料价格波动压力传导给下游企业,盈利水平受到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
烁元新材2023年1月16日通过邮件回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具备一定向下游传导价格压力的能力,并采取了持续优化采购节奏、降低单耗、开发新客户等措施。烁元新材认为,公司毛利率不会持续下降。随着2022年下半年外销占比提高,原料油价格上涨速度放缓以及炭黑产品售价上涨,公司毛利率有所回升。期后未经审计的业绩数据显示,2022年1~11月,烁元新材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14.47亿元、6730.59万元,毛利率为16.10%,期后业绩较2022年上半年有所好转。
公司涉及多起诉讼案件
2016年4月,烁元新材前身爱克森新材通过增资扩股引入股东山东贝斯特,公司前身更名为东营贝斯特,同时从山东贝斯特收购1-4号、5-6号炭黑生产线所属设备、人员及债务。当时东营贝斯特通过租赁方式继续使用山东贝斯特原有的房屋和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直到2020年4月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山东贝斯特上述房产和土地。
入股及资产重组一年后,2017年3月,山东贝斯特将东营贝斯特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关联方,山东贝斯特的两家关联方也均在2020年6月通过股权转让退出了东营贝斯特股东行列。
然而,烁元新材与山东贝斯特的关系并不止于此。山东贝斯特实际控制人张相忠侄子张勇通过烁元新材控股股东青岛贝斯特科工贸有限公司等机构间接持有烁元新材股份;张相忠女儿张馨月也曾间接持有烁元新材股份,2020年8月退出;张相忠的兄弟张相杰为烁元新材董事、副总经理。
此外,报告期内,山东贝斯特还与烁元新材产生了资金拆借、关联担保等关联交易。目前,除山东贝斯特向公司提供部分担保外,其他关联交易均已终止。
2016年4月出售炭黑资产前,山东贝斯特开始面临大额负债的偿债危机,重组后依然存在大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目前山东贝斯特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经查询,其因债权债务纠纷涉及多宗司法案件,尚未进入破产清算流程,亦未组织债权申报,未达成债务清偿计划。
对于山东贝斯特是否通过出售资产、转让公司股权来恶意逃避债务的疑问,烁元新材表示,山东贝斯特出售资产、转让公司股权作价公允,未降低山东贝斯特偿债能力,未损害债权人利益,不构成恶意逃避债务。
虽然烁元新材称“对于山东贝斯特债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有债权人要求烁元新材对山东贝斯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2022年公司作为被告应诉多起山东贝斯特债权人向公司追偿的司法案件。
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披露,报告期内及期后,烁元新材涉及4起民事诉讼案件,其中3起案件终审审结且公司取得胜诉,一起案件正处于审理过程中。记者注意到,到了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公司新增一起债权人诉讼纠纷,不过公司认为败诉可能性很小。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顾丽波,董事、副总经理张相杰新增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本案判决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果败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将面临执行风险。
烁元新材回复记者表示,本案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对此,二次反馈意见也追问山东贝斯特入股、退出公司的真实性、有效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行为;公司是否实际受山东贝斯特及其实际控制人张相忠控制;公司是否对山东贝斯特重组前、后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历史上是否存在替山东贝斯特偿还债务、向山东贝斯特提供借款、担保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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