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券商营业部各种违规操作,各地证监局近期密集公布罚单。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8日,12月以来,各地证监局已向券商营业部及相关从业人员开出至少11张罚单,处罚事由指向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账户、控制使用他人账户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以河北证监局近期开出的罚单为例,在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莲池北大街营业部,从业超18年的宋某华违规买卖股票。河北证监局决定,向该营业部出具警示函,员工宋某华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图片来源:河北证监局
“近年来,监管对券商营业部违规行为的处罚日趋严格。”华东地区某券商营业部相关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等代客理财行为在券商营业部是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不同券商合规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头部券商的合规相对更加严格。
长期违规买卖股票
12月7日,河北证监局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莲池北大街营业部个别从业人员长期违规买卖股票,且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防范上述行为,合规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反映出营业部内部管理薄弱,对股票异常交易情形缺乏有效监测,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控。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上述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而涉事员工宋某华在证券行业从业逾十八年。12月8日,河北证监局称,经查,2015年至2017年宋某华在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莲池北大街营业部从业期间,违规操作宋某斌等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构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中证协数据显示,宋某华于2004年6月登记一般证券业务资格,2011年2月登记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格。
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宋某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无独有偶,12月5日,深圳证监局一天内发出三张营业部相关罚单,一家券商营业部及两名从业人员被罚。
经深圳证监局查明,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等问题,反映出上述营业部客户异常交易监控机制不完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不足,合规管理不到位。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上述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陈某珊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的行为,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陈某,违规参与客户证券账户出借,并为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借用账户炒股
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券商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违规受罚情况发现,据不完全统计,按发文日期计算,截至12月8日,12月以来,河北证监局开出2张罚单,深圳证监局开出4张罚单,广东证监局开出2张罚单,浙江证监局开出2张罚单,四川证监局开出1张罚单。
以四川证监局近期公布的罚单为例,12月1日,四川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查明,2018年7月至2022年5月,刘某轷在华龙证券成都人民南路营业部工作,任综合管理岗。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刘某轷借用刘某强在华龙证券成都人民南路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买卖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流入流出均指向刘某轷。
“刘某强”普通账户及两融账户买卖证券660笔,成交金额1503.93万元,共计盈利3.70万元。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刘某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70万元并处罚款1万元。
“近年来,监管对券商营业部违规行为的处罚日趋严格。”华东地区某券商营业部相关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等代客理财、投资者适当性不匹配、无资格展业等行为在券商营业部都是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客户经理只能提供建议,但最后的决定还是要客户做。
“我们券商营业部合规人员每个月都会进行新业务,新规定的培训与考试,包括金融产品销售合规、投资顾问业务合规、反洗钱合规等内容。此外,还会针对近期证券业的处罚实例,以及近期营业部的情况进行提示以及谈话。”上述营业部人士称,但不同券商合规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头部券商的合规相对更加严格。
切勿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在近期各地证监局的券商营业部相关罚单中,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账户、控制使用他人账户等关键词频频出现。
对于证券从业人员及投资者,新证券法中明确提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根据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这进一步强化了账户实名制要求,扩大了禁止出借和借用账户的主体范围,将自然人纳入规制范围。对于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出借人和借用人最高可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12月5日,青岛证监局发文提示投资者,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卷入民事纠纷,蒙受财产损失。广大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切勿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已有12名出借账户的自然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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