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列出了草原保护修复“时间表”和“路线图”:到202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草畜矛盾明显缓解,草原退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全区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45%左右,草原生态状况持续改善;到203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草畜平衡,退化草原得到有效治理和修复,全区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持续稳定在45%以上,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显著提升;到21世纪中叶,退化草原得到全面治理和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
据了解,“十三五”以来,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盖度达到了45%,年均完成种草任务3000万亩,全区每年有4.04亿亩草原通过禁牧得以休养生息,6.16亿亩草原通过草畜平衡得以合理利用,140多万户的农牧民从中受益,走出了一条具有内蒙古特色的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新路子。
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的基础上,依据草地内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的总体要求,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类自然保护地内和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原均需划入基本草原,并将基本草原面积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
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实施,将严重退化沙化、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和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划为禁牧区,禁牧区每5年划定一次。禁牧区以外的草原落实草畜平衡和休牧制度,休牧期不少于45天。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对生态红线内草原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当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界限与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发生冲突时,要保证草原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严格落实草原“三区”用途管控制度,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生态保护红线外基本草原和一般草原分类,实行差异化用途管控,严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上线,严守草原生态保护底线。严格控制在草原上修建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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