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禁止抢控方向盘和殴打、拉拽、辱骂驾驶人员,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霸座”;对身体、心理状况不适合或者行为异常的重要岗位人员应及时调岗;乘客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见义勇为……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直面实践中的焦点、难点问题,填补了江苏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领域的立法空白。4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贯彻落实座谈会,推进法规有效落实。
2021年,全省公共交通年客运量达到46.4亿人次,平均每天有1272万人次通过公共交通出行。遍及大街小巷的5.3万辆公交车、超过20万辆出租车网约车及不断延伸的轨道交通安全,直接关系千家万户,事关社会稳定,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就备受各界关注,其中多项规定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
比如,条例规定,加强对乘客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对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场站内实施性骚扰、猥亵、盗窃或者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划出法律红线,让乘客交通出行更安心、更放心。
突出预防的重要性,条例从内部治安保卫防范设施和措施、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背景审查和身心状况监测、相关预案制定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督促公共交通经营者落实安全防范义务,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
对近年来全国各地时有发生的抢控方向盘、辱骂公交车驾驶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严重违法行为和公共交通工具上“霸座”等不文明行为,条例及时“亮剑”,明确予以禁止。
此外,条例还明确要求有关部门推动落实国家有关安检互认、减少重复安检的规定,努力为人民群众交通出行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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