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针对当前部分信托公司在个人信托贷款业务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监管要求,重点从履行贷款人义务、改进业务模式、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四方面针对性加强监管。
信托公司的个人贷款即信托公司的消费金融业务,近几年来在信托行业转型的大背景下,作为一类新兴业务,被很多公司视作转型的重要方向之一,参与的公司数量及业务规模均获得迅速发展。
根据信托业协会调研数据,2017年末,信托公司在消费金融领域的信托规模仅1000亿元左右,截至2018年末,信托业合计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余额近3000亿元,较上年增长近200%,约有40家信托公司进入消费金融市场。目前尚无最新数据,不过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消费金融仍是信托公司业务中增速较高的板块。
信托公司消费金融投诉增多高速发展的过程伴随着诸多问题。一位信托公司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来自个人借款者的投诉是新托管公司接到的主要投诉之一,“销售信托产品没有什么投诉,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之后,投诉猛增,我们公司有超过70%的投诉都是来自个人借款者。”
北京银保监局此次发布的《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应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审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依法履行贷款人义务的重要原则,要求信托公司应独立审批贷款,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同时,细化改进业务模式的监管要求,要求信托公司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前调查制度,保证贷款用途真实,贷款额度及期限合理并符合借款人还款能力,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严格规范利息收取,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年化)、利息计算方式(含计算公式)以及提前还款情况下的利息收取方式等关键信息;合同签订过程实施“双录”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信托公司对合同签订全程录音录像;建立贷款支付管理制度,强化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针对线上发放的符合互联网贷款特征的个人信用贷款,要求信托公司参照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主要通过与消费金融公司等第三方平台合作,信托机构由于有放款资质可以扮演资金提供方,但一直以来,信托并无此类个人客户积累,因此借助第三方平台作引流推荐客户,他们扮演助贷角色。
“消费金融业务要信托自己搭建系统,并不是所有信托公司都做,而且信托也不太可能自己单独做,这种对接个人的业务很复杂,信托也没有足够的人力去单独做。”另一位信托公司人士对记者说。
另一方面,少数几家信托公司参与这一业务较早,比如外贸信托、云南信托、中航信托等,近几年信托公司集中进入,竞争愈发激烈,蓝海渐渐变成红海。
监管要求严控信托贷款外包风险业内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北京银保监局出台的这份规范文件非常具体并且很有针对性。依法履行贷款人义务、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前调查制度、合同签订过程实施‘双录’这些要求,都是原来的业务模式中缺位并且引发了很多问题的关键所在。”
上述信托公司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以其所在信托公司为例,在个人借贷业务模式中,公司和借款者整个过程是不会直接接触的。合作的平台公司会把客户信息给到信托,但其中有些数据可能不真实,信托能履行的审核是非常有限的。
“原则上,合作平台从大数据方面审查客户的资信、还款能力,信托公司查询征信问题。但事实上,合作平台自身的导流渠道非常复杂而且比较乱,他们自己也有很多合作的APP渠道,引流过程中可能存在诱导因素,而且审核速度比较快,很多时候借款人自己都不清楚是从哪个入口转进去的。有些借款人通过还款时候的扣款机构投诉到我们这里。”上述信托公司人士指出。
这种合作模式也导致坏账较多,信托公司和外部合作平台会通过提高利率来覆盖不良的损失。记者了解到,优质的资产,比如某知名O2O平台的成本相对较低,大约为18%,其中该平台会分成6%左右,其他资质一般的平台综合成本可能更高一些,随着整个市场各类利率的下调,利润空间也在压缩。
针对与外部机构的合作乱象问题,《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严控外包风险。信托公司应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清晰界定合作业务事项范围、争端解决机制及违约责任;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明确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清单。《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应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严禁通过暴力、恐吓等方式进行贷款催收。(方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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