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四川射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使用高压气枪打野生动物案,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驾驶小车携带气枪外出捕猎,从盐亭县“石道场”返回至射洪市仁和镇五显嘴村5组时,发现公路边的田里有小䴙䴘(俗称水鸡子、觅鸡子,系野生动物),便停下小车,使用气枪猎捕小䴙䴘。被告人杨某在开枪射击时误将正在田里务农的王某某(男,83岁)击中,致其受伤。当日17时许,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仁和镇五显嘴村5组附近将被告人杨某挡获。
经鉴定,王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所使用的气枪属于枪支并有致伤力,其发射弹丸的动力类型为高压气体。案发后枪支已被收缴,被告人杨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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